2024年1月,客户M先生为自己投保一份终身寿险产品,保额5.46万元。2月22日,客户家属在公司微信提交客户身故理赔申请。在接到理赔申请后,公司理赔客服人员积极协助客户办理理赔事宜。
公司理赔人员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M先生因心脏病多次住院治疗,并于2023年11月在当地医院进行过心脏手术等治疗,且该客户出险与其所患疾病直接相关,但在投保时客户M先生隐瞒该情况,理赔调查期间,客户家属也也隐瞒该情况,已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和保险合同条款相关内容约定,保险公司决定本次理赔申请不予赔付,同时解除保险合同,但根据客户情况,给予了客户相应安慰金。
法条依据: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特别提示:合众人寿提示广大保险消费者在投保人身保险时,针对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上的健康告知需如实填写。如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保单生效后,可联系保单服务⼈员或携带相关资料直接到保险公司柜面办理相关增补告知手续,避免出险后因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导致无法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