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洗钱案例宣传|刘某某涉毒洗钱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5-06-30 首页 > 国内 > 正文
打击涉毒洗钱

遏制毒品犯罪

– 6.26 –

国际禁毒日

毒品犯罪是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之一,洗钱活动在为毒品犯罪清洗毒资的同时,又为扩大毒品犯罪规模提供了资金支持,因此加大对涉毒洗钱活动的打击力度刻不容缓。

本文以2024年宁夏某市人民法院宣判的刘某某涉毒洗钱案为例,以案释法,希望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提高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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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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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犯罪

2023年2月16日,刘某某采取“埋包交易”的方式向杨某出售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5.4克,收取现金毒资3000元整,构成贩卖毒品罪。

洗钱犯罪

2023年2月16日,刘某某收取毒资3000元现金后,在毒资中混入随身携带的500元现金,将现金交给马某某,指使马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合计3500元资金回流至本人账户,构成洗钱罪。

诉讼过程

2023年2月,刘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3月被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3年11月,由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2024年2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结果

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刘某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他人以微信转账转移毒资,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对刘某某予以数罪并罚,总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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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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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洗钱犯罪?

我国《刑法》第 191 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刘某某的案件中,他通过资金混合和第三方转账的方式,试图掩饰、隐瞒毒品交易所得的非法性质,已构成洗钱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防范打击涉毒洗钱犯罪

洗钱犯罪是毒品犯罪的 “隐形帮凶”,每一笔涉毒洗钱资金都可能转化为毒贩的制毒原料、运输工具,甚至成为暴力护毒的武器。

普通人或企业从业者一旦卷入涉毒洗钱,不仅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更会成为毒品蔓延的推手。如果发现涉毒洗钱的可疑迹象,请务必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对涉毒洗钱的每一次纵容,都是在为毒品打开渗透社会的通道;对法律红线的每一次坚守,都是对缉毒英雄的生命守护。让我们携手行动,以零容忍态度斩断毒品犯罪的资金链条,共同守护无毒净土与社会安宁!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特别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造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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